2006年2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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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套登堂入室不再羞羞答答
  本期嘉宾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章剑生
    浙江公安专科学校副教授 肖海英
    浙江省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童松青

    【核心提示】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是个争论了多年的敏感话题,但现在已成了法律的要求。国务院最近公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就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这样做,否则,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但尽管如此,一些公共场所经营者还是对有关安全套的隐私、治安、价格、处罚等问题心存疑虑。为此,本期《看法》特请相关嘉宾来谈谈他们的看法。    

  新闻背景
    公共场所内不放置安全套及发售设施将遭处罚
    国务院2月12日公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已明确,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如果未能做到,条例明确规定其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条例同时表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红宪)    
    
  法条链接
    艾滋病防治条例(节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新闻回放
    宾馆饭店倡议把安全套“放”出来
    “各位行业同仁,这几年艾滋病经性传播的病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使用安全套是预防艾滋病的最有效的方式,为了客人的安全,建议杭州市宾馆饭店和各娱乐场所放置安全套。”去年12月2日下午,杭州市56家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负责人向全市宾馆、饭店和娱乐等场所发出了放置安全套的倡议。
    
    安全套放置说法不一
    在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是件好事,但不少宾馆、饭店的代表也提出,如何保护客人的隐私是个问题。
    杭州大厦代表说:“为了保护客人的隐私,我们在打消费清单时,统一把安全套写成了饮料。”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三星级酒店负责人说,他们现在还没有在客房放置安全套。“如果客人需要,可以打电话直接购买。”但在倡议书上签名后,他表示,回去后会考虑在客房里放置安全套。
    一位娱乐场所的负责人还坦言,安全套是很敏感的东西,以往常被公安部门作为违法证据,因此对放置安全套有不少顾虑。此外,目前对宾馆、饭店的安全套收费尚无统一标准也成为影响放置的因素之一。(红宪)
    
  嘉宾看法    
    关键词 义务
    【明镜周刊】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这里所指的经营者应当是什么人,他应当如何履行《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义务?
    肖海英 将于3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违反这一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将受到最严厉可至“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符合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符合客观规律,是科学、合理和必要的,这有利于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章剑生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指在公共场所从事营利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它们通过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从而向消费者收取相关费用。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开业之前获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许可,领取相关的证照。公共场所经营者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1条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这是《艾滋病防治条例》为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的法定义务。因此,在《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之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自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包括两项具体内容:(1)放置安全套,即在公共场所内合适的地方放置一定数量的安全套,让进入公共场所的消费者使用。必要时,经营者应当作必要提示。(2)设置安全套发售设备,即在公共场所适当的地方安装安全套自动销售机,为消费者购买提供便利,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如宾馆的商场中设置安全套出售柜,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键词 隐私
    【明镜周刊】目前,公共场所的安全套一般都是有偿消费的,消费者一旦消费就会留下消费记录,如杭州大厦代表所说的,把消费清单中的安全套
    写成了饮料。这里主要涉及隐私问题,对此嘉宾怎么看?
    章剑生 隐私,即个人的秘密且不愿公开。这种愿望或者要求为法律所确认之后,即产生了隐私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公开与其私生活有关的事实和秘密的权利。我国宪法并没有确认公民享有隐私权,但是相关法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院不得公开审理。这实际上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在中国当下文化中,在公共场所关于安全套的消费的确可以构成个人隐私,因此,承认和保护安全套消费是个人的隐私,不仅是对人格的尊重,也是符合《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立法目的的。在现在生活中,作为消费者即使是正当使用,一般都不愿意在公共场所留下安全套的消费使用记录,从《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立法目的看,我们应当在收取费用时,尽可能消除消费者的这种顾虑。这对于在公共场所100%使用安全套肯定是有利的。所以,“把消费清单中的安全套写成了饮料”的变通做法应当推广,只要这种变通的做法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这里,我们需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能够理解《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全面实施对于我们国家和社会所产生的重要意义,希望他们能为构建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尽一点公共责任。
    童松青 我认为,安全套的隐私问题就如同到医院就诊一样,一个得了性病的病人到了医院,医生是否首先要甄别这个人的性病是合法渠道被传染还是因非法活动而得?这显然是无法认可的,因为医生的责任就是治病并为其保密,而不是一个道德的评判者,更不是一个法律的裁判者。我们的公共场所也一样,他只是提供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法律赋予了他预防艾滋病的义务。你也许会说这不是鼓励公共场所的非法性交易吗?为了共同对付艾滋病,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情况下,只能如此。照你这个说法,我也可以反问,假如医生对性病患者不问传染渠道,还加以救治,不也在鼓励不法性交易吗?
    所以我认为,对隐私保护的必要性有充分的认识之后,对于保护的手段那是非常简单方便的事情。你说消费者用了安全套,你开发票的时候改写饮料,没什么不妥,但是不诚实,你说谎了。我觉得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否太贪图利益了,这个东西没多少钱嘛,何不赠送呢?我认为提供安全套就是公共场所经营者必备的一项服务内容,就是服务合同里的附随义务,就像我们买手机一样,商家就要提供充电器,充电器就不能另行收费。
    
    关键词 治安
    【明镜周刊】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认为,安全套是很敏感的东西,以往常被公安部门作为违法证据,因此对放置安全套在心理上有顾虑。在宾馆饭店同样会有这样的问题,他们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应如何保证治安上不出问题?
    章剑生 在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客观上的确可能会产生一些副作用,这也是困挠我们多年而迟迟不能作出决断的一个问题。但是,如果某些消极的行为不可能完全禁止,即使通过高压的打击也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采用退而求其次的办法,即尽最大的努力将这种消极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过去,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的确有将公共场所的安全套作为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也是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愿意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重要原因。但从实际情况看,这种执法所产生的另一个可能是更大的后果即没有保护性的性行为成为传播性病、艾滋病的主要方式,这几年的社会学调查所取得的数据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来说,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只要他们没有为他人违法性交易提供便利条件,即主观上有通过提供这样的便利条件而获取利益的,就不必对他人违法性交易承担法律责任。
    肖海英 有少数群众担心这一措施是否会起到纵容非法或不正当性交易行为的作用,我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实质上这是对国务院这一条例及其他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误解。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的试点经验已经证明,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实施诸如推广使用安全套等干预措施,是当前防止艾滋病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是向社会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桥梁”,在公共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有利于多数民众的安全健康和公共卫生。同时,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卖淫嫖娼等行为作了明文禁止,并对之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其实,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行为,本身也是控制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国务院条例的这一规定,体现了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戒毒、打击卖淫嫖娼工作相协调的原则,与我国一贯实施的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政策是并行不悖的。所以实践中,我们要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务院这一条例的精神,并有效地实施好。一方面,我们要通过法律等措施,加强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推广使用安全套的干预措施,另一方面我们仍要继续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这一类违法犯罪活动,既净化我们的社会风气、建立良好的公共道德观念,又有效地遏制住艾滋病通过违法性交易传播的势头,增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效,保障广大公众的健康和公共卫生。